征集调查
廊坊市公安局关于对《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主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市公安局结合实际,牵头草拟了《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反馈市公安局。公示期限为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30日。
联系电话:0316-5768572
邮 箱:lfjjzxk@163.com
附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市区道路通行管理,提高道路资源利用效率,规范货运车辆在主城区通行秩序,助力现代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主城区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中、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通行规定
(一)国V及以下中、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不含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新能源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在北环道—东环路—南环道—西环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合围区域通行。
(二)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不含新能源车辆),每天9:00—17:00允许在北凤道—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龙道—西昌路(含以上道路)至北环道—东环路—南环道—西环路(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通行;其余时段,禁止在北环道—东环路—南环道—西环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合围区域通行。
(三)中、重型新能源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不含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每日7:00—9:00、17:00—19:00禁止在北凤道—东安路—益民道—和平路—南龙道—西昌路(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通行。
(四)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北环道—东环路—南环道—西环路(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通行。
(五)为保障铁路运行安全,北环道—东环路—南环道—西环路(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的上跨铁路桥梁,禁止中、重型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通行。
(六)过境车辆绕行提示
1.高速公路绕行路线:由廊坊市区以东驶来的货运车辆,可经东环路至京沪高速绕行,或经东环路—南环道—G105(或第三通道)至滨保高速绕行;由市区以西驶来的货运车辆,可经首都环线高速(或京台高速)绕行;由市区以南驶来的货运车辆,可经滨保高速、京台高速绕行;由市区以北驶来的货运车辆,可经京沪高速、首都环线高速、京津高速绕行。
2.国省干道绕行路线:由廊坊市区以东驶来的货运车辆,可经东环路向北,或经东环路—南环道驶入南部各区县;由市区以西驶来的货运车辆,可经廊涿公路、廊霸线,通过西环路—南环道绕行主城区;由市区以南驶来的货运车辆,可经G105(或第三通道),通过南环道(或东高线)绕行主城区;由市区以北驶来的货运车辆,可经G104—北环道—东环路(或西环路)绕行。
二、其他货车通行规定
(一)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不含危险品运输车),除每日7:00—9:00、17:00—19:00交通高峰期外,允许在廊坊市区道路享有与轻型货车同等通行便利。
(二)执行道路清扫、洒水降尘等市容环卫作业任务,经城市管理或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的专用环卫作业车辆,每日7:00—9:00、17:00—19:00交通高峰时段,禁止上路作业及通行;其余时段,在执行上述环卫作业任务时,不受本通告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限制。重污染天气、应急作业需要等特殊情形期间,可临时不受交通高峰时段限制。
(三)微型、轻型危险品运输车和工程运输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北环道—东环路—南环道—西环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合围区域通行。
(四)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北环道—东环路—南环道—西环路(不含以上道路)以内合围区域通行。
三、其他规定
(一)在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内,确因应急抢险、城市民生保障、物流配送、邮政快递、城市运行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需要通行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合格、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尾气排放达到生态环境部门规定标准,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通行许可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通行,并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管理规定。
通行证办理途径:
1.通过公安部交管12123APP办理(12123-电子证件凭证-电子凭证-货车通行码);
2.微信搜索“廊坊交警”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角“通行证”模块申请临时通行证;
3.前往市区各交管大队或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二)军队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措施限制。
(三)本通告所指的“危险品运输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统称。所指“工程运输车”,是指运输建筑渣土及砂石、混凝土等建筑工程材料的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和罐式货车。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区域或时段通行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