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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年06月03日 来源: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作者: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列入、惩戒、修复和退出管理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失信约束制度,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廊坊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的理解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上级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依据、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我市各行业领域在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认定标准不够细化、程序衔接不够顺畅、信用修复渠道不够统一等问题。为切实统筹全市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确保失信惩戒依法依规、过惩相当,防止名单认定和惩戒措施泛化、滥用,信用管理科依据相关规定,亟需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操作性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依据主要是什么?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26〕447号);

3.《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

4.国家及河北省关于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结合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

三、《办法》包含哪些事项?

(一)明确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失信名单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分级负责、过惩相当的原则。确立了市、县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以及各行业认定单位的具体认定和管理职责,形成了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规范认定标准与列入程序。《办法》严格限定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了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范围(如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秩序等领域),并细化了认定前的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信息共享与公示机制。规定了“廊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北廊坊)”网站为统一的信息公示与查询渠道。明确了认定单位归集报送信息的时限要求(7个工作日内),以及信息公示期最短1年、最长3年的标准,确保信息透明对称。

(四)完善失信惩戒与权益保护。要求各公共管理机构严格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实施惩戒,禁止随意增设惩戒措施。同时明确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受理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建立信用修复与退出机制。结合河北省“信用修复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分类明确了市场监管、文旅、自然资源等特定领域及一般领域的信用修复条件、申请渠道和材料要求。规定了名单移出后的信息停止公示和解除惩戒的联动机制,实现了严重失信名单的“有进有出、闭环管理”。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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